2008年7月25日 星期五

第十九章會議全紀錄

時間:4月8 & 23日星期二晚上七點。
地點:圖書館232討論室
題目:國史大綱第十九章 變相的封建勢力下之社會型態(上)--在西晉及南朝
專論報告:施昱丞 田餘慶,《東晉門閥政治》最後一章〈後論〉
史傳報告:謝仁晏《晉書》卷六十六〈陶侃傳〉
史料帶讀者:游逸飛
左圖:北魏司馬金龍墓的漆畫屏風
參考資料:謝振發,〈北魏司馬金龍墓的漆畫屏風試析〉,《國立臺灣大學美術史研究集刊》第11期,2001,臺北,頁1-55。
右史:前秦建元二十年三月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籍
參考資料:榮新江,〈吐魯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4輯,頁1-30。
疑難排解:林楓玨

☆導讀
一.漢末之荒殘 童永昌
二.農民身分之轉變 張育齊
四.南渡之士族 劉芝慶
五.兵士的身分及待遇 施昱丞

★原典查核
311-313 林郡儀
314-316 謝仁晏
317-318 陳佩歆
320-321 童永昌
322-323 張育齊
324-325 林楓玨
326-327 劉芝慶
328-330 邱柏翔

參加者 報告書籍論文
陳佩歆 陶新華,魏晉南朝中央對地方軍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成都 : 巴蜀書社,2003
童永昌 宮崎市定,〈晉武帝戶調式研究〉,《宮崎市定全集》,卷7,東京:
岩波書店,1992。夏日新譯,載劉俊文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
著選譯.四》,北京:中華書局,1992。
張育齊 鄭毓瑜,〈東晉「建康」論述—名士與都城的相互定義〉,收於《空間、地域與文化—中國文化空間的書寫與闡釋》,臺北:中研院文哲所,2002。
林楓玨 高志平,〈西晉課田考釋〉,《魏晉隋唐史論集第一輯》。北京:
新華書店,1981。p.125-138
施昱丞 田餘慶,《東晉門閥政治》最後一章〈後論〉,版本資訊同上週。
邱柏翔 高敏,〈論曹魏屯田制的歷史淵源〉《魏晉南北朝社會經濟史探討》
北京︰人民,1987。
林郡儀 唐長孺,〈西晉戶調式的意義〉,《唐長孺文存》,上海:上海古籍,2006。
    王仲犖,〈第二章:封建關係的加強〉,《魏晉南北朝史》,北京:中華,2007。
謝仁晏 同史傳報告 《晉書》,北京:中華書局標點本。1974年
劉芝慶 楊惠南,〈第一章:禪宗的兩大思想傳承:般若與佛性〉,《禪史與禪思》。

會議紀錄:
4/8
一、八姓入閩說的介紹與史料辨正。
二、頁三一三,「三國季年戶口數」的史料來源與各史料的比較,戶、口的計算。
三、介紹與研讀「前秦建元二十年三月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籍」:著重討論文書格式、親屬關係、人口數、勞動力、田地、奴婢買賣。
四、晉書陶侃傳;東晉北府兵成立前的軍事力量;陶侃與士族的關係。
五、質任制適用於上層統治階級還是地方豪強?常見史料均為上層,國史大綱論地方豪強與部曲的質任制並無史料證明。
六、曹魏屯田的田賦徵收方式:軍屯與民屯有別;軍屯又須分別前線軍屯與後方士家。

4/23
一、林楓玨報告「西晉田制」。回顧呂思勉、錢穆、楊聯陞、唐長孺、趙岡、宮崎市定、堀敏一諸說,從律令格式、稅額、生產力等角度思考戶調式。
二、南渡世族如何「殖民侵略」?如何與江東世族妥協、合作?如何讓升斗小民甘心成為部曲?可參考劉淑芬,〈三至六世紀浙東地區經濟的發展〉、方北辰《魏晉南朝江東世家大族述論》下篇第一章。
三、東晉稅制改革:「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應如何理解?可參考高敏《魏晉南北朝經濟史》。從田稅改成口稅的意義為何?可參看王夫之《讀通鑑論》。
四、北魏司馬金龍墓的漆畫屏風:屏風上的畫為鑒戒畫,畫有大量歷史故事,可能是生前使用的屏風。上有竹林七賢的畫像,可藉之探索魏晉南北朝時期畫風的演變。
五、軍戶制度為魏晉南北朝的普遍現象。參高敏,《魏晉南北朝兵制研究》
六、魏晉南北朝地方政府有軍事化的傾向:地方長官不帶軍職亦可領兵;軍法大量應用於民政;武官品階制迅速發展並帶動文官品階制,最終形成唐代的文武散官制。可參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閻步克,《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陶新華,《魏晉南朝中央對地方軍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

專題及文章摘要:
《文心雕龍。知音》札記
劉芝慶
 伯樂尋千里馬,千里馬亦待伯樂,在作者與讀者之間,要達成一動態的平衡,
用中國的話說,便是「知音」,但讀者性情不同,閱歷學識亦異,不一樣的人,往往讀出不一樣的東西。由此延伸,讀者往往因本身性情偏差,評價亦異,《文心雕龍》便指出:「慷慨者逆聲而擊節,蘊藉者密而高蹈,浮慧者觀綺而躍心,愛奇者聞軌而驚聽」,「會己則嗟諷,異我則沮棄」,惡則惡之,好則好之,愛之欲其生,反之亦如是。若然此此,「知音」云云,其又安在?由此可知知音之難。

  因此《文心雕龍。知音》開頭就說:「知音其難哉!音實難知,知實難逢,逢其知音,千載其一乎!」
   
  言人人殊,各有不同,有鑑於此,劉勰企圖建立理解的法則與標準,故有位體、置辭、通變、奇正、事義、宮商等六觀,用現代的話說,此屬文本解讀的客觀準則,這是讀者這一面。另邊則是文本創作者這一面:「夫綴文者情動而辭發,觀文者披文以入情,沿被討源,雖幽必顯。世遠莫見其面,覘文轍見其心」。在讀者與作者之間,知音者,媒界便在於文,「文本」(著作、文章)便是屬於文的一種,作者透過文表達他的情性,語言格局即是性情,亦是明情的依憑,讀者由此瞭解作者情性,且受其影響,知音君子,亦由此觀。

  劉勰的文非指文章而已,可參讀《文心雕龍。原道》。

西晉田制研究
林楓玨
從東漢末年開始,中國經歷了一連串的大變革,分別呈現在三個不同的層面上,第一是政治上的紛擾,三國時期到西晉的短暫統一,隨後即進入長期的分裂;第二是思想的注入與轉變,佛教在士大夫階層的流行以及玄學的興起;第三是人口的銳減和大幅度的流動,東漢桓帝永壽三年(西元157年)有戶數一千零一六十七萬七千九百六十,口數五千六百四十八萬六千八百五十六,到西晉武帝太康元年(西元280年)有戶數兩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口數一千六百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短短百年內,中國人口銳減五分之一, 人口的銳減造成無主之田大量出現,如司馬郎形容的「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 人口也因社會長期戰亂不安,紛紛從中原地區向其他地區遷徙,尤其以遷徙到南方者居多。

人口的銳減,荒廢的土地增加,從曹操政權建立以來,中國各地的統治者即苦心思考如何有效地讓土地與人民重新結合,增加己方政權的力量,在這種思維模式下,三國幾乎都實行了「屯田制度」,希望藉由這個制度,讓土地與人民再度結合。晉武帝在太康元年統一中國後,也以此種模式思考,並且因應新的社會形勢,頒布了以課田、占田方式為主的西晉田制。但西晉統一不久後即瓦解,這個制度到底發揮多大的效用依舊是個爭論很多的疑問,可是仍有部分學者認為,西晉的田制是日後北魏均田制的先聲,具有其特殊的歷史意義。 可是仍有部分學者認為不要過度高估西晉田制對日後北魏均田制的影響。 因為關於西晉占田、課田制度的史料非常得少,其中最重要的記載出現於《晉書‧食貨志》當中,因此引起學者間非常多的爭議,至今仍未有較一致的說法出現。為了釐清對西晉田制的理解,先列出《晉書、食貨志》當中關於西晉田制的記錄。為了方便本文的分析,筆者將這段史料分為六個部份:
I. 及平吳之後,有司又奏:「詔書『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處,近郊有芻劵之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處。近郊田,大國田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皆聽留之。」
II. 又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
III.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IV. 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V.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
VI. 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輦、跡禽、前驅、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賁、殿中武賁、持椎斧武騎武賁、持鈒冗從武賁、命中武賁武騎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是時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咸安其業而樂其事。

I的部份是這段史料的開頭,即說明了,在平吳後,及太康元年,因為有司的上奏,晉武帝為了因應新的社會形勢,進行對原有制度的改革,首先即是對王公在京田宅的限制:王公在京城當官者,可以在京城內擁有一處宅邸,而且可以在京城近郊依據其封國大小擁有田產。

再來是II的部份,即在限制王公於京城的田宅後,又訂定「戶調之式」。 從《晉書‧食貨志》的史料來看,「戶調之式」是否包括III、IV、V、VI這四個部份,歷來爭論頗多。唐長孺認為「『戶調之式』乃是後人綜合相關法令而加以『式』的名稱。」 因此戶調式包含三個部份:一是戶調之制,即史料II的部分;二是占田、課田之制,即史料III和IV的部分;再來是蔭族和蔭客之制,即史料V和VI的部分。 這是唐長孺根據史料的行文方式和結構,做出的判斷,所以雖然《唐六典》刑部的注中有:「晉命賈充等撰令四十篇……九戶調,十佃,十一復除。」可以確定《晉令》中有戶調、佃等篇目, 但唐長孺認為戶調式的內容實際超過戶調的範圍,而牽涉到佃令、復除令等。

堀敏一提出一個截然不同的看法,他認為《晉令》裡有戶調令和佃(田)令的篇目,因此戶調式,即史料II的部分,應該包含於《晉令》的戶調令之內,而史料III和IV的部分,即應包含於佃(田)令的部分。 堀敏一判斷的依據即在於《唐六典》卷六刑部有一段關於律、令、格、式的不同的使用方式:「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制,格以禁危止邪,是以軌務程事。」因此令決定基本事項,而式規定實行細則,既然《晉令》中有戶令、戶調令和佃(田)令的篇目,因此《晉書‧食貨制》當中II的部分即屬於戶調令、III和IV的部分當屬於佃(田)的部分。堀敏一也提到《晉令》是完成於晉武帝泰始三年(西元267年),而這一段「戶調之式」依據《晉書‧食貨志》的記載是頒布於平吳之後,即太康元年(西元280年),因此為了因應新的社會形勢,在已有的《晉令》基礎下,對戶調令的補充就以「式」的形式補充。
但此種解讀方式會落入以後代史料論證前代歷史事實並過度論證的錯誤,首先,雖然《唐六典》中有對律、令、格、式的使用方式做出明確的使用規範,但西晉時期,有沒有對律、令、格、式做出這麼明確的使用規範,是我們要存疑的,而且目前《晉令》只遺留斷簡殘篇,我們根本無法判斷每一篇目內到底包含何種法令,所以以唐朝的規定判斷西晉的歷史情形是不恰當的。再來,從目前出土的《二年律令》漢簡中得知,戶令當中也包括受田和課田的規定,因此以時代而言,《晉令》篇目中的內容反而比較有可能接近《二年律令》的內容,再者以古代文獻的書寫方式而言,唐長孺的解法比較接近古人的行文風格,但限於史料的因素,我們無法對《晉令》內容做出實際判斷,但仍可利用輔佐史料,如漢簡、吳簡中的律令以及唐律的格式內容來判斷《晉書‧食貨志》當中的「戶調之式」到底是否包括史料的III和IV的部分,就是我們需要將西晉太康元年頒布的「戶調式」放入漢到隋唐這時期律令的演變脈絡中來探討。

接下來要一起解讀史料的第III和IV的部分,占田和課田的規定。最早對這兩個部份史料提出解釋的現代學者是呂思勉和錢穆兩人。兩人認為占田男女合為一百畝,這是西晉政府規定一戶可以擁有的田畝數,這是符合孟子所說的「一夫百畝」的古制,課田並非百畝之外在給七十畝田,而是在其占地百畝之內以七十畝為數來課徵田稅,就是什稅七。 他們用來輔證西晉田租為什稅七的史料是傅玄在晉武帝泰始四年(西元268年)的上疏曰:「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眾心安之。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懽樂。」 認為西晉本有什七之制。呂思勉和錢穆兩人皆認為,他們兩個都認為占田和課田制並不是授與強宗豪族以私占的權利,乃是要把當初強宗豪族已先私占的戶口和田畝收歸公有,而許他們一個最高額度的限額。 但是他們兩人的看法很快就受到挑戰,首先在於他們用來證明西晉田租為什七稅的史料,經後人考訂為當時兵屯的田租額,而非一般編戶齊民的田租額; 再來根據III和IV史料的部分,課田有規定丁男、丁女及半丁男應繳交的田租,假設西晉時期,有一戶中有丁男一名、次丁男一名、丁女一名,這樣應繳納的田租是95畝,如此田租幾乎就是全部的收穫都需繳交,人民應該沒有能力負擔如此高昂的稅額,因此就這兩個因素來說,呂思勉和錢穆的說法是無法被接受的。

後來眾多學者試圖以其他方向或史料對占田和課田做出解釋,因為課田的項目有史料的佐證,因此筆者先解釋這田的部分。根據唐代編即的《初學記》卷二十七寶器部引《晉故事》曰:
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疋、綿三巾。凡屬諸侯皆減租穀畝一斗,計所減以增諸侯。絹戶一疋,以其絹為諸侯秩。又分民租戶二斛以為侯奉。其餘,租即舊調絹兩戶三疋、綿三巾,書為公賦,九品相通,皆輸入於官,自如舊制。

根據堀敏一、唐長孺、高志平等人的考證,《隋書‧經籍志》中史部舊事類有記載《晉故事》四十三卷,不著撰人名,《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當中亦有相同的記載;《晉書‧刑法志》中記載(晉)文帝為晉王時,命賈充等訂定法律,除律令外,「其常事、品式、章城各還其府,為故事。」成《律令》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畢表上,《初學記》當中所引應該就是此書。前文筆者有提及,堀敏一認為「戶調之式」是因應太康元年平吳後新的社會情勢而補充泰始四年頒布的《晉令》,根據程樹德的考證,《晉令》寫成於泰始三年,頒布於泰始四年, 而《晉故事》是寫成於泰始三年,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在《晉令》頒布時,及有「五十畝,收租四斛」(即一畝八升)的田租。因此可以確定的是,這田史料之中的課田是指分別從丁男五十畝、丁女二十畝和次丁男二十五畝中,課以一畝八升得田租,這也是為什麼要在IV這個部份的史料特別標明丁、半丁、老、小等人身區別,這是因為涉及被課田租的多寡。

那占田要如何去理解呢?有學者認為那即是日後北魏均田制的授田,但根據兩漢史書中的記載,占田都是名田之意,就是申報土地的意思,如《漢書‧食貨志》中記載董仲舒曰:「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進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併之路。」嚴師古注曰:「名田,占田也,各為立限,不使富者過制。」晉離漢未遠,不宜以隋唐時期對占田用法來解釋III占田的意思,因此大多數的學者皆認為III部分的占田即是「名田」。所以這條史料可以解釋為「男子一人可以申報七十畝的田地,女子可以申報三十畝的田地。」在這樣的解釋下,唐長孺認為「占田是空洞得准許人民有權占有法令上所規定的田畝;法令已經規定貴族、官僚的占田數,那末也得規定一下平民的占田數量。至於占不占得到,是另外一個問題。」 而唐長孺也引用李重曰:「人之田宅,既無定限,則奴婢不宜偏制其數。」 證明西晉政府雖有明文規定占田數量,但實際操作上仍然是空文。既然不執行,為什麼仍有明文列出,唐長孺的解釋並不能讓人感到滿意,於是趙岡提出另一種說法。

趙岡認為III和IV的部分應該以西方財政思想史上一種叫做faculty tax的觀念來探討。這個觀念的重點是依一個人的生產能力(potential)來訂稅,而不是根據他的實際生產量或所得來訂稅。因此西晉政府允許不管成丁與否,男子一人都可以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但政府一定要從申報的田產中的丁男五十畝,次丁男半之,丁女二十畝之中課一畝八升的稅,如果一個男丁占有七十畝並努力耕種了七十畝,但他只要繳七十畝之中五十畝地的田租,等於有二十畝的獎勵。以當時的農耕技術而言,一個男子要耕種七十畝以上的土地是非常困難的,多占土地反而形成浪費,因此占田最大的用意在於防止農田占而不耕,而課田則是要鼓勵人民多多耕種田地。 因此III和IV這兩個部份史料的重點即在於課田的畝數和丁、半丁、老及小身分的規定。在堀敏一、唐長孺、趙岡和楊聯陞等多位學者的努力下,除了一些細節上的問題外,西晉占田和課田方面的問題大致而言是解決了。但我們仍須關注於西晉「戶調式」 於歷史上的真實作用,前文所引用的研究者中,仍有大量的學者認為西晉太康元年平吳統一天下不久後即進入長期分裂的狀態,因此「戶調式」於西晉歷史上的作用不如史料所記「是時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咸安其業而樂其事。」但《晉另》當中既有戶調令、佃(田)令的篇目,加上《晉故事》當中所記,證實太康原年前的戶調式仍有其實際上的功用,而太康元年頒布的戶調事是對泰始三年完成的《晉令》的補充,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戶調式」仍有其歷史功用,但重點即在於這功用到底有多大,到底制度與歷史社會現實相距多遠,仍是我們需進一步探討的課題。
後記:關於剩餘的史料V和VI兩個部份,因為主要是在說明官品占田和蔭戶的規定,與除了官品占田與本文主題有密切關係外,蔭戶的規定與西晉田制的關係較無明顯的關係。礙於筆者時間的關係,這兩個部分還要花一些時間閱讀文獻以及二手研究,將於完成時呈現給大家閱讀,謝謝。

田餘慶《東晉門閥政治》卷末〈後論〉
施昱丞
本文首先從士族的來源說起,指出魏晉時期的士族多半屬於在時代動盪之下乘時而起的新出門戶,而非由東漢世家大族演變而來。由這樣的脈絡觀察,則江左政權真有東漢世族來源的,只有譙國桓氏,各門戶也爭相倡言自家門戶的歷史淵源。而社會中所流行的這般門戶觀念,更是被處於衰落狀態的舊族肆意宣染,以藉此維繫其風中燭殘的家族聲望。

由此觀之,作者所使用的「世家大族」與「士族」此二不同概念,就很清楚地呈現出以漢魏之際為要的分野。而魏晉的士族又在八王與永嘉之亂時出現了一次大規模的分化。除了死守北方或者不克南遷的士族外,能夠渡江的這些僑姓士族,幾乎都是隸屬於東海王越陣營的名士,但並非全部的僑姓士族都可位居高層。其他則還有一些次等士族。而士族的各階層之間,也存在著流動的可能。

此外,門閥宗族自身的發展,與皇權本質上也存在著矛盾。但基本上作者認為以皇權政治作為理解主線,是比較妥善的方式。不論是在物質層面的經濟基礎,或者是對外的主權宣示、對內的統治型態,以及皇權與士族在權力上的微妙平衡等等。雖然東晉政權打一開始就仰賴著士族門第的支持,但是門閥士族最多只能達到與皇權平行的程度。雖然渡江之後門閥的權力開始提升,但是在淝水戰後,東晉政權的皇族與士族兩大集團,都已疲態畢露,摧枯拉朽。就長遠的歷史發展來看,東晉的門閥政治,終究是被南朝的皇權統治所取代。

由於僑姓士族本身的當權,以及吳姓士族在當地的穩固基礎,朝廷自然將眼
光很大程度地放在北來的流民身上。東晉一朝大事,事實上多半都與流民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係,例如王敦之亂的導火線。對於流民力量與經濟力的需求,使東晉逐漸產生安頓流民的長遠規劃,其中郗鑒對京口的經營,堪稱是成功的案例。加上之後連帶興起之上下游門閥士族所統轄的兩支武裝流民武力,顯示流民不僅成為東晉政權抵禦北方政權的基礎,同時更成為門閥政治內部鬥爭的主要憑藉與拉攏對象。其後的分別統率襄陽兵的楊佺期與北府兵的劉牢之,則在皇權與士族的矛盾爭鬥中展露頭角,卻未能有效脫離門閥政治的限制,因而最後無法開創新的格局,而拱手將機會讓給了桓玄,並間接開啟了劉裕的時代。

作者在最後提出了跨越斷代思維的歷史結構性理解,也就是將門閥政治置於中古歷史發展變遷的過程之中,強調其暫時性與過渡性。在這樣的視野之下,具備了充分的微觀理解,作者推陳出更為宏觀的歷史眼光,不僅闡明門閥政治與士族在魏晉時期舉足輕重的功能,以及由此出發的歷史情境、時代脈絡,同時更突顯出作者強調皇權自身發展的基調。而作者也提出此時期北方為歷史發展主線的想法,但仍具體而微地指出北方與南方不同型態的歷史積澱,都是開創下個新時代的重要因子。作為《東晉門閥政治》一書的總結,本文對於晉室、南朝門閥政治整體的淵源演變,乃至於魏晉時期中國整體的歷史發展,做出了簡明又不失深度的扼要說明。

高敏,〈論曹魏屯田制的歷史淵源〉
邱柏翔
作者一開始便同意唐長孺先生所說的:「曹魏的屯田是漢代邊區屯田及官田出租辦法的推廣。」戰國雖經歷了商鞅變法,不過土地國有制是一直存在的,即使到了漢代仍然如此。武帝時加速封建土帝國有制,也奠定中央集權的基礎。當時有所謂官田、公田等名目,這些都是曹魏屯田制的前身。但在另一方面,豪族的侵奪也使封建國有土地日削,其力量與中央是互為消長的。到東漢末年,天下大亂,許多土地荒廢無人耕種,在這種情況下,曹操便藉由屯田制擴大封建土帝國有制。
在實行細則方面,曹魏屯田分成軍屯與民屯。屯田在漢代用於邊陲地區,以兵士自行生產糧食,這種制度是對於秦代守邊運糧困難所作出的改良。最早紀錄是文帝乾元十一年晁錯的建議,不過當時稱為民屯(實際作為上是軍屯)。在武帝時,邊區更存在著大量的軍屯。而到了宣帝,則出現許多的內地屯田。直到東漢初年皆是如此。在民屯方面,武帝時已有之,多徙飢民、貧民,並且社有田官管理,在西南夷也有推廣民屯。據推測,邊陲地區在當時可能是軍屯、民屯並行的。也如軍屯一樣,民屯也有向內地推廣的趨向。但不論是軍屯或民屯,皆為曹操所承襲。
在屯田制的管理機構及組織系統,曹魏也是繼承漢制。作者認為:民屯與軍屯是分開管理的。他引用大量居延漢簡的材料,可以看出民屯的組織系統已經完備,而且多帶有「都尉」之稱,可以看出民屯帶有軍事化的色彩。曹魏所實行的民屯,則是進一步加深這樣的色彩。在租方面,民屯的租額約為收成的50%到60%不等,但是軍屯收入則完全交由官府,由軍隊安排兵士生活。民屯的租額近似於私家地租率,較政府三十而稅一的稅率是高出許多的。
總體來看曹魏的屯田制,是將漢代的邊境屯田制、公田制、假田制合於一的國有土地制,因此它是漢代這些制度的延續,而曹操之所以實行屯田制,也如同漢武帝一般,是藉由土地的國有化,在天下大亂後重新加強中央集權。

《晉書》陶侃傳摘要
謝仁晏
陶侃字士行,本居鄱陽,晉平吳國之後,家遷居到廬江尋陽,父親陶丹是故吳揚武將軍。早年孤貧,為縣中吏,受到范逵、張夔、萬嗣所賞識,張夔更舉其為孝廉,進入中央,又受到張華、顧榮等讚賞,因為與武岡太守呂岳嫌隙,所以不任官歸原籍,任郡小中正。到了劉弘當荊州刺史,才受到弘的重用,先後參與平定張昌、陳敏亂事。後侃將自己的兒子陶洪與姪子陶臻送到劉弘身邊做人質,穩固彼此的關係,後來因為母喪離職。服喪結束之後,參與司馬越軍中事務,受到華軼推薦而任江軍,駐屯夏口,另其姪臻為參軍,因為軼與司馬睿不和,臻遂逃歸,侃本想將其送回華軼屬下,但臻因此歸附司馬睿,因而陶侃也加入了司馬睿集團。侃之後平定杜弢,不過在討伐王沖之時因為屬下叛變的緣故打敗仗,因此丟了官銜,不過王敦上表讓陶侃繼續領職從事討伐杜弢,後來王敦又奏請恢復陶侃之官位,侃又繼續討伐杜弢的工作,獲得勝利。不過王敦非常忌諱陶侃的功勳,將其左遷到廣州,陶侃隨即出發,而王敦將侃子陶瞻引為參軍作為人質。陶侃到了廣州之後,平定廣州亂事,無事之後常以搬磚鍛鍊自己。

等到王敦之亂的時候,士行又受到重用,平定了在交州做亂的梁碩,王敦之亂平定之後,受其總職督多州軍事。陶侃做是綜理微密,只做有用意的事情。蘇峻之亂中,子陶瞻被殺,溫嶠邀請侃共往朝廷。晉明帝剛去世的時候,由於自己沒有被列為顧命,因此十分不滿,但溫嶠以陶侃之子為賊所激怒侃,侃後來與溫嶠、庾亮在建康城會面,共議軍事。後來用計平定了蘇峻之亂。由於庾亮本事顧命之臣,加上蘇峻之亂是因為庾亮的緣故而引起,因此平亂之後怕陶士行討伐自己,所以用了溫嶠之策略,拜訪侃並向其致謝,陶侃制止其行為。又王導進入建康之時,讓陶侃持原有之節,但因陶侃所言,而後撤之。

此後陶侃經略荊州軍事,又平定五谿夷、郭默之亂事,再討郭默之時,與王導有所爭議,後來郭默為其將所執,侃遂殺之,北方聽聞此事,對侃也都十分敬畏,石勒納殺了陶瞻的馮鐵為己用,陶侃告知石勒過往之事,石勒因此殺馮鐵。陶侃又命對自己有恩的張夔與劉弘子孫為掾屬,以報答過往幫助自己的人。平定襄陽之後,被任為大將軍。咸和七年的時候上表請求退休。七十六歲的時候過世。《晉書》對其個性之敘述可以用「侃性纖密好問,頗類趙廣漢」來總結。

按語:筆者挑本篇列傳用意,希望表達的是南方人士在東晉軍事地位的問題。晉書所言的陶侃出身可以顯現其非南方大族,但其軍事力量深為倚重,如果探究其原因所在,可能可以從川勝義雄的《六朝貴族制社會研究》中下手,其第二篇探討東晉初年北方南來的司馬睿與王導、王敦集團原先軍事力量的問題,作者認為王墩本身並沒有很雄厚的兵力,所以需要藉助南方武力集團的幫助,打下本身實力基礎,陶侃正是一個例子。另外關於質任關係似乎是這個時候比較明顯的課題,陶侃傳中,有質任關係的不在少數,甚至於可以看出,只要歸屬的勢力不同,質任也就隨之轉移,陶臻就不只被送歸一人之下。南方軍事力量為王敦所忌諱的問題在這裡也看得出來,所以他才被遷往廣州,不過在王敦之亂的時候又拿回一些力量,這或許顯現東晉本身軍事的問題,蘇峻之亂更有明顯的狀況,還需要溫嶠以激將方式才讓陶侃加入討伐蘇峻,平定之後,獲得了督七州軍事的力量,後來他的權力可說是被桓氏所繼承,這種繼承關係來自於質任。這都顯示了東晉與南方集團的合作問題探討,尤其是在軍事力量上面。所以說依照這樣看來,東晉的軍事結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一項問題。

未解讀出來的地方:
初,庾亮少有高名,以明穆皇后之兄受顧命之重,蘇峻之禍,職亮是由。及石頭平,懼侃致討,亮用溫嶠謀,詣侃拜謝。侃遽止之,曰:「庾元規乃拜陶士行邪!」王導入石頭城,令取故節,侃笑曰:「蘇武節似不如是!」導有慚色,使人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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